创新基金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申请须知(2008年度)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以下简称创新基金)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一项专门用于鼓励、培育、支持和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的政府专项基金。创新基金以技术创新项目为对象、以市场为导向,重点支持技术的第一次商品化过程,重点支持种子期项目和初创期企业。创新基金以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和营造环境建设为目标,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科技型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补助基金项目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项目等方式予以支持。

科学技术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根据《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申请知。

第一部分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

第一章 支持对象和支持方式

第二章 管理单位和服务机构

第三章 项目申请

第四章 评审和立项

第五章 合同签订和资金拨付

第六章 监理和验收

第七章 企业注册信息的变更

第八章 查询和投诉

第二部分 科技型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机构补助资金项目

第三部分 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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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

第一章 支持对象和支持方式

一、创新基金支持的对象

(一)创新基金支持的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技术含量高,创新性较强,知识产权清晰,技术处于国内领先水平;

2.必须是以生产、销售、技术服务和盈利为目的,产品或服务有明确的市场需求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可以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有望形成新兴产业;

3.创新基金本年度重点支持范围是《2008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若干重点项目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中所列的项目。

(二)创新基金支持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或服务业务,申请支持的项目必须在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

3.领导班子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并有持续创新的意识;

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高技术服务业参见重点说明);

5.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5%。当年注册的新办企业不受此款限制;

6.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

二、创新基金支持的重点和范围

1.相关高新技术领域中自主创新性强、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能够在经济结构调整中发挥重要作用的项目,具有显著节能降耗效果的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项目;

2.有较大的影响力和显示度的重点项目;

3.采用现代管理经营理念和商业模式,运用信息手段和高新技术,为生产和市场发展提供专业化服务的高技术服务业项目(初创期小企业创新项目不含);

4.初创期的科技型小企业、尤其是科技企业孵化器内企业的创新项目。

 

三、创新基金不支持的对象

(一)不支持的项目

1.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

2.无自主创新的单纯技术引进项目,低水平重复项目,一般加工工业项目和单纯的基本建设项目;

3.知识产权不清晰或有权属纠纷的项目;

4.已列入国家科技计划并得到国家科技经费支持的、目前尚未验收的项目;

5.实施周期过长或投资规模过大的项目;

6.对社会或自然环境有不良影响的项目;

7.《指南》中明确当年度不支持的项目。

 

(二)不支持的企业

1.外商独资企业和中方拥有股权未超过50%的中外合资企业(留学人员创办的企业除外);

2.已经上市的企业以及上市企业占有50%以上股份的企业等。

四、创新基金支持的方式、类型和申报截止时间

根据企业的不同特点和项目所处的不同阶段,创新基金分别以无偿资助、贷款贴息等不同类型的资助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

 

(一)无偿资助的一般项目

1.主要用于技术创新产品在研究、开发及中试阶段的必要补助;

2.企业注册资本最低不得少于30万元;职工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高于3000万元;年销售额不超过3000万元;

3.创新基金资助金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

4.申请的项目,目前尚未有销售或仅有少量试销售;

5.无偿资助支持的项目执行期为两年,项目计划实现的技术、经济指标应按满两年进行测算(执行期从项目申报之日起计);项目完成时要形成一定的生产能力,并且在项目完成时实现合理的营业收入。创新基金不支持实施期不满两年的项目,也不支持项目完成时仍无法实现销售的项目;生物、医药类的药品项目的执行期可以放宽至三年,药品项目完成时可以没有营业收入等经济指标,但必须有明确的、可以考核的目标,如:受理通知书、临床批文、新药证书等,详见《指南》生物、医药领域相关要求;

6.有地方政府或部门的支持资金。对设立地方基金的地方支持金额不得低于35万元;未设立地方基金的地方资助金额不得低于创新基金支持的金额;西部地区可以减半;

7.项目计划新增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确定,投资结构合理。在项目计划新增投资中,企业需有与申请地方资金、创新基金数额等额以上的自有资金匹配;一般情况下,企业申请资助数额不应大于企业的净资产数额;

8. 申请截止时间为20081215日。

(二)贷款贴息的一般项目

1.主要用于支持产品具有一定的创新性,需要中试或扩大规模,形成批量生产,银行已经给予贷款或意向给予贷款的项目;2008年度贷款贴息项目以200741日起至项目计划完成时间内企业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为准;

2.企业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资产总额不高于5000万元;年销售额不超过5000万元;项目计划新增投资额一般在3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项目执行期为二年以上、三年之内(执行期从项目申报之日起计);

3.贷款贴息的贴息总额可按贷款有效期内发生贷款(近期完成投资额加上计划新增投资额中的贷款部分)的实际利息计算,贴息总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设立地方基金的地方支金额不得低于35万元;未设立地方基金的地方资助金额不得低于创新基金支持的金额;西部地区可以减半;

4.企业和项目得到担保机构担保所获得的贷款,项目符合条件时,创新基金重点进行贴息支持;

5. 申请截止时间为20081215日。

(三)重点项目

重点项目是围绕每年度国家和地方在经济发展领域(产业、行业)的重点需求,选择对产业和行业有影响、带动作用的关键技术和关键创新产品作为突破口,给予具有较高成长性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重点支持的项目。

2008年重点项目优先支持新能源开发、节能降耗、减少环境污染等主题,选择有显示度的重点产业、行业进行支持。重点项目必须符合《指南》的支持方向和范围;承担重点项目的企业应是高成长性企业;已获得过创新基金资助,并项目验收合格;获得过创业投资或风险投资。

申请重点项目的企业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0万元;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0万元。重点项目采用无偿资助方式,资助金额为100200万元;地方支持金额应达到或超过申请创新基金支持的金额;西部地区可以减半。

申请截止时间为2008年615日。

(四)初创期小企业创新项目

初创期小企业创新项目是支持创业初期、有较高的创新程度和技术水平、市场前景好,但企业资金较少的小企业的技术创新项目。小企业注册资金不超过300万,注册成立时间不超过18个月,且没有承担过创新基金项目的企业。创新基金对选择的具备有专业孵化功能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国家留学人员创业园、国家大学科技园、国家火炬特色产业基地(包含软件产业基地)等具备科技型中小企业专业抚育能力的机构继续作为初创期小企业创新项目服务机构进行项目推荐工作;对初创期小企业创新项目内设立的大学生创业项目的具体要求将另行通知。申请项目企业的注册时间为2006121日以后,申请截止时间为2008615日。

其余符合初创期小企业创新项目条件的企业,可以通过推荐单位进行推荐,企业注册时间为2007年51日以后,申请截止时间为20081215日;

创新基金以无偿资助方式支持立项项目,资助额度20万元—40万元。初创期小企业创新项目服务机构和推荐单位申报的项目都应与国家资金等额支持,西部地区可以减半。

(五)欠发达地区专项试点

在全面总结2007年开始的对于西藏、青海、宁夏、新疆等欠发达地区专项支持的基础上,今年将继续开展试点工作,并增加贵州、广西作为试点单位。西部欠发达地区专项试点单位应根据本地区的资源、产业特色,制定三年发展规划,从确定的支持范围内提出申请项目,基金管理中心将根据此类项目的特点制定评价指标体系。项目申请程序及支持方式同

一般创新基金项目。申请截止时间为2008年630日。

 

第二章 管理单位和服务机构

一、管理中心

管理中心在科学技术部和财政部指导下,负责创新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能:

1.研究提出创新基金年度支持重点方向和工作指南,统一受理创新基金项目申请并进行审查;

2.研究提出有关创新基金项目的评审标准,提出参与创新基金管理的评估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的资格条件;

3.委托或者组织有关单位或者机构进行创新基金项目的评审、评估等工作;

4.负责编制创新基金的年度财务决算和工作计划,提出创新基金年度支持的项目建议,具体负责创新基金的运作;

5.全面负责创新基金项目实施过程的综合管理,负责创新基金项目的统计、监理、验收和定期报告工作;

6.负责“创新基金网络工作系统”的开发和维护。

 

二、推荐单位和项目组织单位

(一)推荐单位是归口管理辖区内的创新基金工作的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科技主管部门是推荐单位。

 

(二)项目组织单位是具体组织该辖区创新基金项目的申报、地方评审和立项等工作。推荐单位同时也可作为项目组织单位,其它省以下的地方科技主管部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科技主管机关具备下列条件的部门可作为项目组织单位:

1.经推荐单位同意并授权开展相关工作;

2.已建立不低于100万元的地方基金,能将创新基金项目评审立项后在地方基金计划中支持,并制定相应管理办法;

3.掌握创新基金的法规与政策,熟悉创新基金业务管理有关知识;

4.具有相应的网络工作条件和相应的项目管理能力;

5.拥有相应的专家资源,具有组织专家进行项目评审的能力;

6.有相应的工作人员和管理经费;

7.能够向相应的服务机构提供工作经费。

(三)职责和任务:

1.推荐单位应协助管理中心征集和推荐创新基金评审专家,协助完成专家的注册工作;按照管理中心的要求建立地方专家库,同时为辖区内的项目组织单位开放专家库;国务院有关部门项目组织单位也要建立专家库;专家库内的专家应在创新基金评审工作中有效使用并对相关信息及时维护;

2.项目组织单位负责推荐服务机构,经推荐单位审核认定,报管理中心备案;

一个项目组织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推荐和管理一个或多个服务机构为其所辖地区提供相关服务;

3.项目组织单位对服务机构进行工作指导及日常工作管理,协助服务机构完成注册工作,并给予必要的支持,提供相应工作经费;

推荐单位承担对服务机构的监督与管理职责,对有违规违纪、不能胜任工作的服务机构应取消其资格,并报管理中心取消其备案;

4.负责对其所辖地区服务机构、专家和企业的培训;

5.项目组织单位对辖区内申请创新基金的项目,按照管理中心制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专家评审工作规范》组织专家进行地方评审,将列入地方创新基金支持并符合创新基金条件的项目通过推荐单位择优推荐给管理中心,未列入地方基金支持的项目不得推荐;推荐的项目须以正式立项文件(包括立项项目清单和地方基金支持项目的金额)报送管理中心,立项文件由管理中心在创新基金网站上予以公布;

未设立地方基金的推荐单位,将符合创新基金条件的项目择优推荐,负责落实相关推荐项目的地方资助资金并填写推荐意见表;

6.项目组织单位对申请企业的注册信息资料、申请资格、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等进行审核;并将推荐项目完整的书面申请材料、相关附件及企业注册信息、合同草本、推荐意见、地方专家评审意见等装订成完整一册邮寄到管理中心;

7.项目组织单位上报的项目,需经推荐单位同意。推荐单位应将辖区内汇总的推荐项目名单抄送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8.推荐单位将辖区内所有推荐的创新基金项目电子申请资料经国家科学技术部门户网站申报至管理中心(简称“一站式”申报);

9.推荐单位于每年年底向管理中心上报辖区内年度创新基金的申报、立项和执行情况,以及相关的统计数据;

10.负责所推荐项目立项后的合同审核工作;

11.承担管理中心委托的其它相关事宜:

12. 推荐单位、项目组织单位不准有如下行为:

1)在组织项目申报、监理、验收工作中收取项目申请企业任何服务、劳务费用;

2)为企业编写创新基金项目申请材料;

3)在申请创新基金项目工作中指定为企业服务的中介机构或与中介机构发生经济利益关系;

4)组织或参加以帮助企业申请创新基金项目为幌子,以牟取经济利益为目的的各种商业活动。

三、服务机构

服务机构是从事为企业申报创新基金项目服务的工作机构。服务机构由项目组织单位推荐,推荐单位审核认定和管理,管理中心备案。初创期小企业创新项目服务机构按照《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初创期小企业创新项目服务机构工作指引》执行。

 

(一)服务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有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的经验、能力和良好信誉;

3.有相应的人员和由推荐单位、项目组织单位提供的工作、管理经费;

4.熟悉国家的相关科技政策和创新基金的法规与政策;

5.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必须符合推荐单位、项目组织单位的要求和范围;

6.具有良好的帮助企业完成相关注册、认定等工作的软、硬件条件和环境;

7.自愿接受项目组织单位、推荐单位和管理中心的业务指导,并承担其委托的相关事宜。

(二)职责和任务

1.辅导和帮助企业学习和使用“创新基金网络工作系统”;

2.协助项目组织单位完成辖区内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和项目的征集、筛选、认证工作;

3.协助企业完成创新基金网络工作系统的身份注册及认证工作。主要包括:

1)指导企业下载法律文书、依据系统提示填写注册信息表,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2)审查企业送交的营业执照、国税登记证、地税登记证、企业章程、验资证明的复印件以及法律文书、注册信息表等注册材料是否齐全、真实、可靠;

3)对申请注册企业提交的材料及信息审验合格后,在网络工作系统平台上对该企业进行初期激活;

4.为企业提供创新基金相关的政策咨询、申报流程的咨询、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若干重点项目指南》、企业申请条件、申报材料具体填报内容的咨询服务;

5.辅导和帮助企业学习和使用“创新基金网络工作系统”。包括:了解“创新基金网络工作系统”中企业角色的相关要求和操作方法,指导企业了解创新基金网络工作系统平台,接受企业的咨询,熟悉相关的功能模块、指导企业进行相应的操作;依据以企业为核心的“学习型”申报流程,帮助企业在自主申报项目的过程中,清楚地了解各项指标含义、计算方法、写作要点,指导企业独立完成项目的申报;

6.完成企业申报材料的形式审查和认证工作,包括:申请企业是否符合要求;报送的申请资料、相关附件等是否齐全、真实有效;申报材料中的文字、填写格式、有关内容是否清楚并符合有关规定;

7.公正、真实、准确地将完成审查认证的申报材料(包括申请资料、相关附件、企业注册信息及合同草本等)报送项目组织单位;

8.受推荐单位、项目组织单位委托,协助监理、验收本机构内立项项目。完成项目组织单位、推荐单位和管理中心委托的其它工作:

9. 服务机构不准有如下行为:

1)在组织项目申报、监理、验收工作中收取项目申请企业任何服务、劳务费用;

2)为企业编写创新基金项目申请材料;

3)在申请创新基金项目工作中指定为企业服务的中介机构或与中介机构发生经济利益关系;

4)组织或参加以帮助企业申请创新基金项目为幌子,以牟取经济利益为目的的各种商业活动。

 

第三章 项目申请

    创新基金全面实行数字化管理系统,企业需通过登录“创新基金网络工作系统”进行网上申请。

一、申报截止时间

申报国家创新基金项目的截止时间根据申请支持的方式、类型确定并以推荐单位上传电子申请资料日期为准。各地方的项目组织单位对企业的申请受理时间由各地方自行确定。

 

二、申报程序

(一)注册

企业可按下列程序进行注册:

1.申请创新基金的企业,在创新基金网站上在线填写企业注册信息;

2.下载法律文书、注册信息表,法人代表签字,企业加盖公章;

3.将企业注册资料:加盖企业公章的企业注册承诺书、企业注册信息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国税登记证、地税登记证、企业章程、验资证明等的复印件一并送交企业选定的服务机构进行认证;

4.服务机构审验合格后激活企业身份,企业完成注册。如注册信息有变化,服务机构需确认后重新激活;

5.注册后没有申请国家创新基金的企业注册资料由项目组织单位每年年底一次性集中寄送管理中心备案。

 

(二)项目申请流程

1.完成注册的企业,按注册时提供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创新基金系统,选择申报项目栏目进行操作;

2.按照系统的详细提示,了解和明确操作要求,并提交相关的承诺书和声明;

3.按照系统的详细提示,填写申请材料(创新基金申报系统提供了详细的指标定义和解释、填报说明和要求、以及部分相关学习知识,企业完全可以独立完成填报过程;服务机构也可以通过在线方式进行具体的指导);

4.企业将填写完成的内容发送服务机构,同时将相关附件的书面副本由企业法人代表签字、企业加盖公章后报送服务机构;

5.服务机构对企业申请资料进行审核认证,提出修改完善意见和建议;协助企业进行相关的修订工作;

6.服务机构将完成审查认证的资料报送项目组织单位、推荐单位,项目组织单位、推荐单位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后,由项目组织单位进行地方基金评审立项后推荐或由推荐单位明确支持金额后推荐;

对已设立了地方创新基金的推荐单位、项目组织单位,要求对一般项目应进行分档推荐:

1)档次分为a档、b档、c档,其中专家评审分数在85分(含85分)以上定为a档;专家评审分数在75分(含75分)至85分定为b档;专家评审分数在65分(含65分)至75分定为c档,各档次内的项目财务专家评审分数必须在60分以上;

2)地方对立项项目支持的资金额度与档次挂钩:a档不低于55万元;b档不低于45万元;c档不低于35万元。对评分较高的项目可以降档支持,但原则上只能降低一档,不得低于35万元。西部地区对项目的档次划分与其他地区一致,支持的资金额度可按上述规定减半;

7.推荐单位、项目组织单位正式申报项目的电子申请资料和书面申请资料;

8.国务院有关部门项目组织单位在申报项目时,需把项目的有关材料在项目所在地的推荐单位备案,由推荐单位抄送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9.推荐单位、项目组织单位负责将辖区内推荐的所有项目会同同级财政盖章、备案;

10. 2008年推荐单位应对辖区内的一般立项推荐项目汇总并排序的立项文件报管理中心(此项工作要求1215日前完成)。

(三)项目申报材料

1.电子申请资料:在“创新基金网络工作系统”中由推荐单位经科技部门户网站“一站式”申报至管理中心;

2.书面申请资料包括:

1)项目组织单位地方立项文件、分档支持项目的清单(对再次申请项目加以标注);

2)项目申请资料:包括申请资料(按电子申请资料打印的书面材料)、相关附件、企业注册信息、推荐意见表、地方专家评审表,按以上顺序汇总装订一套后寄至管理中心(项目名称为产品名称,一般不要××研究、××技术。书脊必须有项目名称及推荐单位名称,企业注册信息一定要装订在申请资料内,不得使用文件夹装订),由管理中心最终激活企业身份。

相关附件包括:

①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2006年、2007年年度的会计报表和相应的审计报告(含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复印件),2008年度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申请重点项目的企业须增报2005年度的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会计报表必须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报表附注等;经过审计的财务报表每页需加盖审计单位印章(或盖骑缝章);

2008年注册的新办企业,报送企业本年度最近一个月的企业会计报表;

②可以说明项目情况的证明文件(如技术报告、查新报告、鉴定证书、检测报告、用户使用报告等);

③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限高新技术企业提供);

④国家专卖、专控及特殊行业的产品,须附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批准证明;

⑤留学人员投资(含独资和合资)创办的企业,须提供留学就读学校出具的学位(学历)证书、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投资资金证明或股权证明、中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或省级以上留学人员服务中心出具的有效证明等文件;

⑥能说明项目知识产权归属及授权使用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如: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技术合同等)。企业与技术持有单位合作的项目签定技术合同时,技术持有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资质的单位;

⑦与项目和企业有关的其它参考材料 (如环保证明、奖励证明、用户定单、产品照片等);

⑧曾列入国家科技经费支持的科技计划项目,必须提供有关的立项批准文件和验收结论证明(申请重点项目需附创新基金立项和验收结论证明)。

申请企业请认真阅读《指南》,并按相关领域的具体要求提供相关的附件或说明。

三、注意事项

1.各地推荐到管理中心的项目其地方基金支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地方基金在管理中心备案的地方基金金额。

2.同一个企业在同一年度内,管理中心只接受一个项目的申请,并根据申请支持的项目所处的阶段和企业的具体情况,明确选择一种相应的支持方式。

3.已获得创新基金支持的企业,必须在已立项项目验收合格后,方可申请新项目;验收基本合格的项目,承担企业当年不得申请新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项目,承担企业原则上三年内不得申请新项目。

4.对申请材料中所需的附件,要认真核对,在评审过程中不再要求企业补充材料。所缺部分,均视同为企业无法提供。


时间:2021-06-15
来源:湘盾(湖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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