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如果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侵犯自己的商标专用权,可以向案件发生地的市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禁止使用的书面材料,并提交证明自身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商标局则应当在收到有关案件材料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认定。未被认定驰名商标的,自认定结果作出之日起1年内,当事人不得以同一商标就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认定请求。
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代理机构、湖南省中小企业品牌提升服务机构、长沙市天心区农民工创业帮扶企业、长沙市天心区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员竭诚为您服务 竭诚为您服务,期待共同成长、共赢未来!
联 系 我 们
联系方式:0731-85161658
客服专线:18975877560
18175108246
13627487995
地址: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二段103号金房集团642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