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标异议申请书;填好被异议商示的名称、商品类别、初步审定号、初步审定公告期号、提出异议的理由。如认为被异议的商标与本异议人已注册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还应填写异议人注册商标的商品类别、商标名称、注册号等。
(2)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并附有关证据材料,异议理由书应有异议人的签字或加盖公 章;
(3)被异议商标初步审定公告的复印件(可从网上下载);
(4)异议人的身份证明。
(5)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6)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异议申请的,还须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商标局收到异议书及有关证据后,将异议书副本寄达被异议人商标注册申请人,被异议人应在收到异议书之日起三十天内作出书面答辩。被异议人在限期内未作出答辩的视为弃权,不影响异议程序进行。
商标异议答辩书根据所提异议内容进行答辩。
商标局对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所提出的事实与理由,经过调查核实研究后,作出异议裁定。
裁定结果:
商标局在作出异议裁定后要将异议裁定书寄给异议人与被异议人。异议裁定有两种结果。
1、异议理由不能成立,后经初步审定的商标予以注册;
2、异议理由充分,异议成立,原初步审定的商标不予注册。
如果异议当事人中任何一方是议裁定不服, 可在收到异议裁通知书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向委员会申请商标异议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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