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评审(商标争议)申请须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提出的商标评审申请。"
根据以上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受案范围为:
(一)不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决定,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
(二)不服商标局的异议裁定,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
(三)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提出争议裁定的案件;
(四)不服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
争议申请需要提交的材料:
1、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首页);
2、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正文样式);
3、当事人应提交主体资格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身份证复印件)
4、商标评审代理委托书
5、证据材料
(1)商标使用的时间;
(2)商标使用的地域范围;
(3)使用商标的经营业绩情况;
(4)商标的推广及广告费用;
(5)其他
注:
一、申请人主体资格:
(1)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提出的争议裁定申请的主体可以任何单位和个人。
(2)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提出的争议裁定申请的主体应为商标所有人或利害关系人。
(3)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提出的争议裁定申请的主体应为注册商标所有人,且其商标申请注册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时间。
二、申请时限:
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提出争议裁定申请的,应是对1988年1月13日以后,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提出争议裁定申请。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提出争议裁定申请的,应自争议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提出争议裁定申请,但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三、当事人在评审请求中应明确所依据的法律条款;
四、当事人对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填写证据目录,逐一分类编号和制作目录清单,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的具体事实作简要说明,并签名盖章。
五、应按对方当事人的数量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
六、当事人提交补充材料和补正材料注意事项:
(1)申请人如果在首次提交申请书件后,需要提交补充证据材料的,应在申请书中声明,且应自提交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期满未提交的,视为放弃补充有关证据材料。在提交补充材料时应附商标评审委员会发出的受理通知书的复印件。
(2)如果申请书件经商标评审委员会形式审查后需要补正的,申请人应自受到补正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商标评审委员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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