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 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商标异议是《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的对初步审定商标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法律程序,其目的在于监督商标局公正、公开地进行商标确权。任何人对初步审定的商标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3个月异议期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提出商标异议的理由既包括初步审定的商标与申请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近似,也包括初步审定的商标 违反了《商标法》的禁用条款或商标不具显著性,还包括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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