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9年6月1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瑞年康健RUINIANKANGJIAN及图”商标不予注册决定一案备受关注。
本案中,四川瑞年康健科技有限公司以“瑞年康健RUINIANKANGJIAN及图”申请在24类申请注册商标。在进入初审阶段,被另一家企业以该商标侵犯其在行商标权、字号权提出异议申请。异议人引证的“图形”商标中的图形符合著作权关于作品独创性的要求,已构成著作权法所保护的美术作品,故该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该 美术作品已作为商标在我国注册使用、推广宣传,被异议人具有接触该作品的可能。被异议商标在构图、形态、表现手法和整体效果视觉上与该美术作品基本相同,构成实质性相似,故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了享有的在先著作权,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作出决定:第25085769号“瑞年康健RUINIANKANGJIAN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从本案中可以看出,在注册商标前除了查询是否有在先注册的近似商标外,还需要考虑商标是否有可能存在在先的商号、字号等因素。关于这一点,小编觉得我们湘盾知识产权在给客户提供知识产权服务时,从客户的角度提供的全方位的保护方案。如下图:
在此也特别提醒广大客户朋友们:建议注册商标的同时进行版权申报保护!版权保护申请一次,终身受益,作品被侵犯时维权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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