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公害产品认证

一、申请书填写说明  
1、封面  
(1)材料编号:申请人不填写,由省级认证工作机构填写。  
(2)申请人:填写申请人全称并加盖公章(两者要一致)。  
(3)法人代表:申请人为法人单位的,由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章。  
(4)日期:填写《申请书》的日期。  
2、保证申请材料真实性和执行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及规范的声明  
(1)空格处填写所申报产品名称。  
(2)法人代表一定要手签;申请人处加盖公章。  
(3)日期:同申请日期。  
3、申请人基本情况(表一)  
(1)申请人全称:申请人全称不得简写,应与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及印章一致(申请人为个人的应与身份证一致)。  
(2)法人代表:申请人为法人单位的填写法人代表姓名,其他填写负责人姓名。  
(3)单位性质:根据申请人的实际情况,按企业(国有、集体、股份制、私人)、事业、社团、个人填写。  
(4)注册商标:填写已正式注册的商标,正在受理或没有的填写“无”。  
(5)申请人类型:在所列类型的口内划√。  
(6)联系人、联系电话、手机、传真、邮箱:要求写上熟悉情况并负责申报的人的姓名及联系方式,注明电话区号。  
(7)通讯地址:应填***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通邮的详细地址。  
(8)邮政编码:填全国统一的邮政编码。  
(9)职工人数、管理人员数、技术人员数:均填写与申请产品生产相关的人员数。  
(10)经营范围:应与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团登记证书规定相一致。  
(11)固定资产:指申请人所拥有的固定资产总和。  
(12)年总利润:指所有申请认证产品年利润之和。  
(13)年总销售量(吨):所有申请认证产品全年销售总量。  
(14)年总销售额(万元):所有申请认证产品全年销售总额。  
(15)年总出口量(吨)、年出口总额:有则填写,没有填无。  
(16)主要销售区域:根据申请认证产品销售的实际情况,按省(区、市)或市(县)填写。  
(17)产地名称:与产地认定证书的名称一致。  
(18)产地规模(万头、万只):指省级畜牧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的无公害畜产品产地进行认定的规模,与产地认定证书确定的一致(同一产地多产品申报的,所有产品的产地规模之和要小于或等于证书上认定的规模)。  
(19)产地所在具体地址:是指产地实际生产地址,在产地认定的范围之内。  
(20)生产管理形式:在符合自己的生产情况的口内划√,并填具体数字。  
(21)产地执行标准编号及名称:应注明无公害畜产品产地认定环境条件所执行标准的标准编号及名称,可参照《无公害畜产品生产与认证管理手册》第一章第二节有关内容。  
(22)填表人:填表人一定要手签,注明填表日期。  
4、申报产品情况  
(1)产品名称:填写与《实施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畜牧业产品)》中名称相一致的名称。可参见《无公害畜产品生产与认证管理手册》附录。  
(2)商品名称:是指用以区别其他商品而使用的商业化、通俗化、特色化的产品名称。  
(3)年生产规模:申请认证产品实际的年生产规模(蛋禽、奶牛填常年存栏数,其他填年出栏数),应小于或等于产地认定证书所认定的规模。  
(4)生产周期:申请认证产品从开始生产(如出生、补栏、原料购入等)到收获(如出栏、上市)所需的时间。  
(5)包装规格:应注明申请认证产品的最小包装单位(如箱、盒、袋等)、规格(指单位包装的长、宽、高尺寸,单位:厘米)、重量(指最小包装单位的重量,单位:公斤)。  
(6)年产量(吨):申请认证产品的年总产量。  
(7)年销售量(吨):申请认证产品的年销售总量。  
(8)产品执行标准编号及名称:申请认证产品在《实施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畜牧业产品)》中所执行的标准编号及名称。  
(9)填表人:填表人一定要手签,注明填表日期。  
5、最近一个生产周期畜禽饲养场情况  
(1)饲养场名称:填写饲养场全称。应是申请人自属或合同饲养场(基地)。  
(2)畜禽种类:畜禽具体的品种。  
(3)来源:外购的品种,应填写详细的种场名称;或注明自繁自养。  
(4)生产规模:指饲养实际量,不得大于产地认定的生产规模。  
(5)养殖周期:畜禽从入场到出场的时间间隔。  
(6)饲养方法:根据实际情况,在口内划√。  
(7)饲料:通用名称,如实填写;来源与成份,填写供应商名称及饲料的主要原料组成;生产合格证号和批准文号,填写供应商的《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号和产品批准文号,动物源饲料还需填写《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号;饲喂方法,填写生产中实际应用的方法。自配的饲料除不用填写供应商的名称、生产合格证号和批准文号,其余均要填写。饲喂的饲料必须符合NY5032-2006《无公害食品畜禽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使用准则》的要求。  
(8)饲料添加剂:产品名称,填写饲料添加剂的化学名称和通用名称;来源与成份,指供应商名称及饲料添加剂的化学成份;生产合格证号和批准文号,填写供应商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号和产品批准文号,动物源饲料还需填写《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号;使用方法,指饲料添加剂添加使用的方式或方法;用量,指饲料添加剂所添加的比例。饲喂的饲料添加剂必须符合NY5032-2006《无公害食品畜禽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使用准则》的要求。  
(9)兽药:兽药包括化学药品、疫苗、消毒剂等。通用名称,如实填写;主要防治疾病,应依据兽药的使用说明书或生产中实际使用的功效填写;生产合格证号和批准文号,填写生产供应商的生产许可证/合格证号和产品批准文号;用药方法,描述应简明扼要;休药期,(如果有)应按企业实际操作情况填写,休药期应遵循农业部278号公告的要求;使用的兽药必须符合NY5030-2006《无公害食品畜禽饲养兽药使用准则》以及NY5138-2002《无公害食品蜜蜂饲养兽药使用准则》的要求。  
(10)废污物无害化处理与环境保护情况:排放的污水污物量及采取的处理方法、执行的标准等情况应符合GB/T18596-2001《畜禽养殖业污染排放标准》等的要求。  
(11)填表人:填表人一定要手签,注明填表日期。  
6、屠宰场(厂)生产情况(表四)  
(1)屠宰场(厂)名称:填写全称。  
(2)许可证号:指屠宰许可证和动物防疫合格证号,应附复印件。  
(3)产品名称:申请认证产品的名称。  
(4)设计年屠宰量:指建场时设计的屠宰能力。  
(5)实际年屠宰量:指实际生产中达到的年屠宰量。  
(6)屠宰动物来源的饲养场名称(标明产地认定证书号码,附供货合同):屠宰的动物必须来源于经无公害产地认定的饲养场(户),写明饲养场(户)名称及产地证书号,提供产地认定证书以及屠宰场与饲养场的供货合同等复印件。  
(7)主要屠宰设施:指屠宰生产线上的主要设备和设施。  
(8)执行标准:指屠宰操作所执行的标准编号和名称,如GB/T17236-1998《生猪屠宰操作规程》、GB/T17237-1998《畜类屠宰加工通用技术条件》、NY/T 5339-2006《无公害食品 家禽屠宰加工生产管理规范》、NY467-2001《畜禽屠宰卫生检疫规范》等。  
(9)屠宰工艺流程:指屠宰加工过程的操作流程。用工艺符号或方框图表示均可。  
(10)屠宰检疫单位、检疫员姓名及检疫员证书号:写明实施检疫的单位名称、所有检疫员的姓名及其检疫证书号。  
(11)废污物无害化处理及环境保护情况:排放的污水污物量及采取的处理方法、执行的标准等情况应符合屠宰加工场(厂)污染排放标准的要求。  
(12)填表人:填表人一定要手签,注明填表日期。  
7、初级产品加工生产情况  
(1)产品名称:同申报产品名称。  
(2)加工厂名称:填写全称。  
(3)设计年产量:指建场时设计的年生产加工能力。  
(4)实际年产量:指实际生产中达到的产量。  
(5)原料:名称指原料的通用名称;比例指使用时添加的比例;年用量指原料每年总用量;来源指原料供货人及基地。  
(6)食品添加剂:名称指通用名称;添加比例指使用时添加的比例;作用指添加该添加剂在生产中所起的作用;来源指食品添加剂供货人及基地;执行标准和登记证号(批准文号)指食品添加剂的标准名称、标准编号和产品批准文号或登记证号。  
(7)主要加工设施:指初级加工产品生产线上的主要设备和设施。  
(8)工艺流程:指初级加工产品加工过程的操作流程。用工艺符号或方框图表示均可。  
(9)产品检验能力:检验机构的设置、检验员数量、主要检验仪器设备、可检验的项目等。  
(10)废污物无害化处理及环境保护情况:排放的污水污物量及采取的处理方法、执行的标准等情况应符合初级产品加工厂污染排放标准的要求。  
(11)填表人:填表人一定要手签,注明填表日期。  
8、申请认证产品计划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统计  
  申报多个产品的,在填写使用标志数量时,应按品种分别注明。  
可登陆农产品质量安全网(http://www.aqsc.gov.cn)仔细阅读“公告栏”中《全国统一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申领使用说明》,并按其要求填写本表。  
二、无公害畜产品申报材料要求  
(一)申请鲜蛋类产品、活畜禽类产品、生鲜乳产品类认证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申请书》  
2.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申请者必须具备的资质证明文件  
(1)营业执照(法人单位申请)或身份证复印件(个人申请)  
(2)已正式注册商标的,提供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3)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  
(4)无公害农产品内检员证书复印件  
3.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控制措施及规程  
  包括质量控制组织机构及其职能,疫病防治措施,药物使用管理措施,饲料使用管理措施。  
4.《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复印件(首次申报由工作机构提供)  
5.产品检验报告原件  
6.最近一个生产周期养殖用兽药、疫苗等使用记录复印件(选择有代表性的部分即可)  
7.规定提交的其他相应材料  
“公司加农户”、“协会加农户”等形式需提供农户名单、养殖数量及对农户的管理措施。  
8.《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现场检查报告》(由工作机构提供)  
9.《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认证报告》(由工作机构提供)  
  注:该类产品包括:鲜鸡蛋、鸡胚、鲜鸭蛋、鲜鹅蛋、鲜鸵鸟蛋、鲜鹌鹑蛋、鸽蛋、生猪、肉牛、肉羊、肉兔、肉驴、活鸡、活鸭、活鹅、活鸵鸟、活火鸡、活鹌鹑、活鹧鸪、活鸽、其它饲养特种活禽、生鲜牛乳、生鲜羊乳、生鲜马乳等。  
(二)申请肉类产品认证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申请书》  
2.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申请者必须具备的资质证明文件  
(1)营业执照(法人单位申请)或身份证复印件(个人申请)  
(2)已注册商标的,提供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3)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  
(4)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5)定点屠宰许可证复印件(猪肉产品必须提供)  
(6)无公害农产品内检员证书复印件  
3.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控制措施及规程  
 包括质量控制组织机构及其职能,疫病防治措施,药物使用管理措施,饲料使用管理措施。  
4.《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复印件(首次申报由工作机构提供)  
5.产品检验报告原件  
6.最近一个生产周期养殖用兽药、疫苗等使用记录复印件(选择有代表性的部分即可)  
7.规定提交的其他相应材料  
“公司加农户”、“协会加农户”等形式需提供农户名单、养殖数量及对农户的管理措施。  
养殖基地为申请主体的申请人需提供与屠宰厂签订的“屠宰加工协议书”  
8.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现场检查报告》(由工作机构提供)  
9.《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认证报告》(由工作机构提供)  
注:该类产品包括:猪肉、猪肝、牛肉、鹿肉、羊肉、驴肉、马肉、兔肉、鸡肉、鸡副产品、鸭肉、鸭副产品、鹅肉、鹅副产品、火鸡肉、火鸡副产品、鸵鸟肉、鹌鹑肉、鹧鸪肉、鸽肉、其它饲养特种禽鲜肉、毛肚等。   
(三)申请咸蛋类产品、其它奶类产品、蜂类产品类认证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申请书》  
2.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申请者必须具备的资质证明文件  
(1)营业执照(法人单位申请)或身份证复印件(个人申请)  
(2)已注册商标的,提供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3)初级产品加工厂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4)无公害农产品内检员证书复印件  
3.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控制措施及规程  
4.《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复印件(首次申报由工作机构提供)  
5.产品检验报告原件  
6.最近一个生产周期养殖用兽药、疫苗等使用记录复印件(选择有代表性的部分即可)  
7.规定提交的其他相应材料  
“公司加农户”、“协会加农户”等形式需提供农户名单、养殖数量及对农户的管理措施。  
8.《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现场检查报告》(由工作机构提供)  
9.《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认证报告》(由工作机构提供)  
注:该类产品包括:咸鸭蛋、皮蛋、巴氏杀菌乳、灭菌乳、酸牛奶、蜂蜜、蜂花粉、蜂王浆、蜂王浆冻干粉、蜂胶等。  
(四)畜牧业养殖小区作为主体申请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时,除按照以上有关要求附报材料外,还应提交以下  材料:  
1.县级以上畜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养殖小区的文件或证明的复印件。  
2.养殖小区主管机构确认小区负责人的文件或证明的复印件。  
3.养殖小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4.养殖小区布局图。  
三、申报材料准备与审核中常见问题  
(一)关于申请人资格问题  
  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申请主体应当具备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条件,具有组织管理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和承担责任追溯的能力。从2009年5月1日起,不再受理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和非生产性的农技推广、科学研究机构的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申请。  
(二)认证申报材料的一致性问题  
  ①认证产品生产规模的问题。申请认证的产品生产规模要在申请认定的产地范围之内,产量不要超出产地规模的最大产出量,即实际生产规模应小于或等于产地认定规模。如申请人的产地认定规模为5000头生猪,申请猪肉产品的产量又远远大于5 000头猪的产量,超出了产地认定规模,这是不符合要求的。  
  ②主体名称不一致的问题。在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过程中,会存在产地申报名称与产品申报主体名称不一致的情况,这需要补充产地认定证书持有人和产品申请人之间关系或协议等证明材料。  
(三)认证申报材料的完整性问题  
  ①投入品填写(包括申请书表中填报的、生产操作规程中规定使用的)要有详细信息,既包括有商品名、通用名、化学成分、生产厂家和批准文号等详细信息。此外,申报要求的材料不要漏报,如营业执照复印件、注册商标证复印件等。  
  ②各份材料之间的逻辑关系、对应关系等要保持一致,如申报产品与产地的“产品名称”要保持一致。  
  ③投入品的填写要符合生产产品的实际情况。  
  ④质量控制措施和生产操作规程内容不要过于原则,要具可操作性。  
(四)检测报告的规范性问题  
  ①《产品检验报告》封面及检验结论要有“检验报告专用章”或检验单位公章。  
  ②《产品检验报告》不要涂改。  
  ③《产品检验报告》要有制表、审核、批准人签章(手签)。  
  ④产品检测要抽样检测,不要送样检测,且要求附检测机构基地采样原始记录复印件。  
  ⑤申报企业生产、经营同一商标名称的同一种产品,若产地不在同一区域内,应分别提交各区域产品的检验报告。  
  ⑥同一基地混养的几种产品均申报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时,应分别提交每种产品的检验报告。  
  ⑦产品检验应按产品所对应的无公害食品行业标准所要求的项目进行检验。且检测报告要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委托的检测机构,依据标准抽样形式检测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五)申报产品不在规定的目录内的情况  
   原来规定,暂不在《实施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范围内的产品可依据现行相关食品安全方面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实施认证。2009年3月9日,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明确规定,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申报范围严格限定在农业部公布的《实施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内。从2009年5月1日起,凡不在《实施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范围内的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申请,一律不再受理。

时间:2021/05/31
来源:湘盾(湖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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