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此看来,是不是常用的、普通的广告宣传用语就不能单独注册呢?当然不是,商标法第十一条二款指出: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例如第6050544号“钻石恒久远 一颗永流传”商标,申请人在日常通过大量使用,使该广告语与其品牌形成了一一映射的关系,能够使消费者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获得了作为商标注册的显著性。二、独创性其实,广告语本身也是可以具有独创性的,例如第5400099号“我的地盘听我的”商标,第3592824号“JUST DO IT”商标,因为广告语本身具有独创性而获准注册。三、合法性这里谈到的合法性主要是指广告语作为商标要符合《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数量等特点产生误认的广告语也不会被核准注册。例如,第10833851号“怕上火喝王老吉”商标、第28973396号“顺丰寄无忧”商标,这两件商标是有显著性的,但因其广告语表述内容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功能、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导致消费者误购,因此被驳回。再如,第5918609号“TO BE NO.1”商标,第26262419号“全民反诈益起来”商标,也不能获准注册。总的来说,广告语是可以作为商标来申请注册的,但要符合《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广告语被核准注册的第一依据就是要有显著性,申请人应避免使用商事活动中常用的话语;其次是不易导致消费者误认,申请人应避免使用直接表示或暗示商品功能用途等特点的语句;还有不要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的相关规定;当然也不得与他人在先已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企业若想尝试将广告语注册成商标,不妨多考虑一下上述要求,那么广告语成为注册商标的概率就会高很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