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让的法律规定
现行《商标法》、《实施条例》对转让的规定主要有以下:
1、《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对商标注册申请可以办理转让;
2、根据《商标法》第五条的规定,商标可以共有,因此转、受让人均可以为多人,即非共有商标通过转让可以变成共有商标,共同商标通过转让也可能变成非共有商标;
3、《商标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4、《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
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向商标局提交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转让注册商标申请手续由受让人办理。商标局核准转让注册商标申请后,发给受让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
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未一并转让的,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视为放弃转让该注册商标的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对可能产生误认、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注册商标申请,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
注册商标因转让以外的其他事由发生移转的,接受该注册商标移转的当事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书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手续。
5、申请人如对商标局的转让决定不服的,不再通过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将商标局针对转让申请的行政行为直接纳入司法审查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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