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转让的种类
转让有合同转让和继承转让两种方式,在实际办理转让或移转申请使,使用的申请书式为同一书式:
1、合同转让
合同转让是最为常见的一种转让形式,是指商标所有人根据自己的意志,按照一定的条件通过签定转让合同的方式,将自己享有的注册商标权转让给他人,也称契约转让。转让的标的是注册商标的所有权,包括对商标占有、处置和收益的权利。
商标权的合同转让是转、受让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是一种合同行为,应当遵守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2、继承转让(商标移转)
所谓继承转让是以继承、遗产分配和承继等形式取得商标权的一种方式,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死亡或终止后,由承继其权利的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继受其注册商标专用权。
《商标法实施条例》引入了移转的新概念,作为一种转让方式,移转主要适用包括继承转让在内的下列情形:
(1)、因注册人死亡继承注册商标的
自然人所有的商标权,在注册人死亡后,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继承权的继承人可以依法继承该注册商标;
(2)、注册人因分立、合并或改制等原因消亡后,分立、合并或改制后的企业需办理商标过户的;
企业分立、合并或者改制时,应在清产核资过程中明确核算商标权的价值,并在企业分立、合并或改制合同及有关政府文件中明确商标权利的归属,并办理商标移转手续。
(3)、企业破产后由清算小组对其商标进行处置的
根据《破产法》和《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企业破产后,其财产的处理权力归企业破产清算小组所有,因此破产企业商标权应由清算小组处理。
(4)、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对注册商标强制执行转让过户的
注册商标权作为执行标的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时,如果被执行人不按法院裁定执行的,依照相关法律文书享有该商标权利的当事人应凭据相关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办理移转手续。
(5)、其他因转让以外的事由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移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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