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长沙市芙蓉区发明专利补助实施 办法(试行)》的通知
隆平高科技园、湘湖管理局、各街道办事处,区直机关有关单位,市驻区垂直管理相关部门:
《长沙市芙蓉区发明专利补助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4日
长沙市芙蓉区发明专利补助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激励发明创造,根据《长沙市知识产权补助实施细则》(长知发〔2017〕21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发明专利授权补助资金来源为区财政预算安排。
第三条 发明专利授权补助资金根据科技局(知识产权局)的年度工作计划,列入科技局(知识产权局)部门预算,由科技局(知识产权局)负责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并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第二章 范 围
第四条 发明专利授权补助资金使用范围:
1.国内发明专利授权补助;
2.依照《专利合作条约》(简称PCT)国际发明专利授权补助。
第三章 条 件
第五条 发明专利授权补助对象:
1.注册地在本辖区行政区域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户籍在本辖区的自然人;
3.户籍不在本辖区,但在本辖区创业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个体工商业主及其他从业人员;
4.本区在读学生。
第六条 发明专利授权补助条件:
1.专利请求书中的第一申请人的地址必须在本辖区内;
2.发明专利授权补助应自专利授权公告日起一年内提出申请,超过规定期限的不予补助。
第四章 标 准
第七条 国内发明专利授权补助标准:
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按4000元/件的标准补助(港、澳、台地区的发明专利授权的按照国内标准执行)。
第八条 国际发明专利补助标准:
依照《专利合作条约》(简称PCT)规定提交的国际发明专利申请,获得国际发明专利授权一年内申请补助的,按8000元/件的标准补助(同一专利在多个国家或地区授权的只补助一次)。
第五章 程 序
第九条 每年3月1日至4月30日受理上一年度的发明专利授权补助申报,申报人到科技局(知识产权局)提交纸质申报资料。
第十条 发明专利授权补助申请与审批:
申请发明专利授权补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须向科技局(知识产权局)提供下列验证材料并留存复印件。
1.《长沙市芙蓉区发明专利授权补助申请表》;
2.发明专利授权证书;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法人登记证、社团登记证、个人身份证或居住证明材料;
4.出具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其代办处开具的缴纳专利费用凭据;
5.申报PCT申请补助的,应提供国际发明专利授权证书或国际检索报告(或国际审查报告);
6.户籍不在本区但在本区创业、就业(就读)的,提供个人身份证和单位(学校)证明。
第十一条 发明专利授权补助的受理与审核:
发明专利授权补助由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受理,定期审批后,由财政局审核。财政局审核通过后,由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和财政局共同印发发放通知,并在“芙蓉之窗”网站公布。
第十二条 发明专利授权补助网站公示:
发明专利授权补助正式补助前将在芙蓉之窗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补助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科技局(知识产权局)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科技局(知识产权局)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对有异议的申报审查处理: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供书面的异议材料及必要的证明文件,并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或加盖单位印章。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对异议材料内容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区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四条 发明专利授权补助的发放:
国库集中支付单位申请的补助,由财政局直接拨付;其他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申报的补助,由财政局拨付到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再由科技局拨付到位。
个人申报的补助,由科技局(知识产权局)按通讯地址,通过邮局汇款方式支付给个人。
第六章 其 他
第十五条 专利补助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对在专利补助资金使用中弄虚作假(包括虚假申报补助套取补助经费等行为)的,全数追回资金,并追究当事人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 获得专利补助的单位和个人,其发明专利原则上在本区内转化生产力成果。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长沙市芙蓉区发明专利授权补助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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