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生态县创建 工作奖励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生态县创建 工作奖励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年12月04日 点击数: 1381 【字体:  打印文章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生态县创建

工作奖励办法》的通知

靖政发〔2013〕15号

JZDR-2013-00010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县直机关各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生态县创建工作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4日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

生态县创建工作奖励办法

 

为建立和完善我县生态县创建工作激励机制,充分调动我县各创建责任单位工作的积极性,进一步推动怀化市创建全国环保模范城市靖州县创建目标责任制的落实,确保我县生态县创建工作各项目标任务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范围

1、年度创建目标责任表彰(2013-2016年以怀化市创建全国环保模范城市靖州县年度创建目标责任表彰为主);

2、在“系列创绿”活动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

二、考核和奖励标准

1、目标责任制奖励:设创建工作年度目标责任制先进集体奖和个人奖,先进集体乡镇(管委会)设3名,县直单位设3名,先进个人设8名。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按县委县政府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2、“系列创绿”活动奖励:对创建国家级生态乡镇(村)称号授牌的单位,奖励20000元。对新获得国家有机食品标志、绿色食品标志、无公害产品标志认证的企业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0元、30000元及3000元。

3、目标责任制考核与成员单位绩效内容挂勾,对责任制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将进行相应处理。

三、奖励方案及经费

目标责任制考核奖励方案执行至2020年生态县创建工作验收完成,奖励经费年初由县创建办会同县财政局进行测算,报经县政府同意后,由县财政局按实拔付。

四、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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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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