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蓝山县旅游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蓝政办发〔2017〕22号
蓝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蓝山县旅游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国有农林茶场,县直有关单位:
《蓝山县旅游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委常委会议和第十七届县人民政府第十二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蓝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6日
蓝山县旅游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
暂 行 办 法
为促进我县旅游产业发展,县政府设立旅游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发展资金),每年由县财政安排一定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为规范发展资金的使用管理,充分发挥发展资金的导向和激励作用,根据上级有关资金管理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发展资金的使用原则
1、专项使用,注重实效原则。发展资金主要用于旅游开发建设项目扶持、旅游品牌建设扶持奖励、旅游市场宣传促销等。
2、科学管理,规范运作原则。要严格规范发展资金的使用,完善审批、支付程序,强化各个环节的监管,要注重资金使用效益,发挥资金的引导和促进作用。
3、跟踪问效原则。县财政局、审计局、县旅游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发展资金使用效益开展绩效评价。
二、发展资金重点投向项目
1、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扶持
扶持对象为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下,符合蓝山县旅游发展规划总体要求,并经有关部门依法审批立项,内部管理规范,具有良好市场前景的在建旅游项目。具体扶持标准如下:
(1)投资额度在500万元以内的旅游小企业,如有银行贷款,县财政对其投资项目按银行贷款同期基准利率,给予50%贴息奖励,贴息期最多不超过三年。
(2)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编制主要景区规划,相关经费通过“一事一议”解决;旅游民营企业经县旅游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编制景区规划并通过上级评审,给予每个规划1—8万元奖励。
(3)农家乐和民宿按政府出台的评定办法,验收后实施奖励。对开办标准“农家乐”的单位或个人给予5000元的奖励,评上星级后另行奖励。对开办民宿的单位或个人,视其规格和床位数,给予1-20万元的奖励扶持。
(4)建标准旅游公厕的,每个蹲位给予3000元补贴。
(5)对经旅游部门批准在蓝山开办旅行社满一年并常年开展地接业务的单位或个人一次性给予2万元的奖励。对县内每位考取导游证成功并在县内旅行社就业三年的人员一次性给予3000元的奖励。
(6)旅游人才培训、旅游公共服务标准化体系建设所需资金,根据实际需要予以解决。对县内组织参加县级及以上的旅游类大赛,给予获奖的选手及指导老师奖励。
(7)蓝山县内的景区讲解员、演艺团体排演有关蓝山风土人情内容的节目,经旅游主管部门认定并备案的,每年安排适当的定单补助资金。
2、旅游产业品牌建设扶持奖励
(1)对成功创建国家3A、4A、5A级旅游区的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的建设资金奖励。
(2)对成功创建三星、四星、五星的入统宾馆饭店,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奖励。
(3)对成功创建四星、五星级旅行社的单位或个人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的奖励。
(4)对成功创建省级、国家级工农业旅游示范点的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的奖励。
(5)乡村旅游品牌建设。成功创建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以上的乡村旅游景点,分别给予一次性1万元、2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成功创建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农家乐(旅馆)的经营业主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6)旅游商品品牌建设。旅游部门组织的旅游商品评选大赛中获得市级、省级、国家荣誉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万元、4万元、5万元的奖励。
(7)创成有农业特色、地理标志的产品,每件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3、旅游市场宣传促销资金
(1)对参加市级、省级和国家旅游宣传、推广、促销活动的单位(企业),每次分别给予2000元、4000元、6000元补贴。
(2)在市级以上主流媒体(含电视、网络等)开展蓝山旅游专题广告宣传,时长达1分钟以上,按市级、省级、国家分别奖励1万元、2万元、4万元。
(3)承办体现蓝山地方文化特色的旅游节庆活动的单位和企业,视其活动规模和效益,对承办方给予适当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宣传促销资金补贴。
三、发展资金申报审批、使用及监督管理
1、县旅游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发展资金的项目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的审核和实施。县财政局是发展资金的资金管理部门,负责项目资金管理。
2、凡符合本办法规定范围和扶持条件的项目单位向县旅游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依据项目不重复申报,奖励不重复计算,按最高奖励标准实行的原则,由县旅游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县财政局审核,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3、在考核年度内若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或有重大投诉并经查实负有责任的旅游企业或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制,不得参与任何项目扶持申请。
4、发展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套取。凡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一经查实,按县财政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并取消其今后申请资金的资格。
5、项目单位对收到的财政资金要按照有关财务规定实行专账管理和核算,做到专款专用。
6、专项资金拨付。项目单位按照合同规定,向县旅游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县旅游产业领导小组会同县财政局审核、验收后,予以拨付。
7、县旅游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县财政局对发展资金开展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四、附则
1、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在本县依法登记注册并依法纳税的旅游企业及旅游景区(点)。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县旅游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3、本办法适用于2017年1月1日后新建项目,并需在建设之前报计划到县旅游产业领导小组备案。
关于印发《蓝山县旅游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zip
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代理机构、湖南省中小企业品牌提升服务机构、长沙市天心区农民工创业帮扶企业、长沙市天心区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员竭诚为您服务!
联 系 我 们
联系方式:0731-85161658
客服专线:18975877560
18175108246
13627487995
地址: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二段103号金房集团642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