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寿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全民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

汉寿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全民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

HSDR—2015—00045

汉政发〔2015〕12号

汉寿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全民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

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是打造发展新引擎的重要抓手,是全面深化改革、释放民智民力、激发社会活力的现实需要,是增加社会财富、增进大众福祉的有效途径,对于“打开沅澧大门,建设滨湖强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汉寿实际,现就全面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创新创业目标

1.到2017年底,新增创新创业孵化载体30个,新增个体工商户4000家、中小微企业700户、专利授权500件,商标有效注册量达到200件,新增就业人数4万人以上,基本形成全方位、全过程的创新创业综合服务体系,基本构建以中小企业创业园为龙头的创新创业孵化培育体系,努力把汉寿建设成为“长—益—常—张”经济走廊的创新创业高地。

二、强化政策支持引导

2.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工作。坚持“先照后证”,推动“一址多照”、“一照多址”、集群注册等住所登记改革,允许创业者以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作为合法有效的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工商登记。实行“非禁即入”,放宽投资领域,放宽出资限额,凡创业者申请设立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的,不受注册资本数额限制。清理行政审批事项,对保留的审批事项,明确标准,缩短流程,限时办结,推广模拟审批。

3.强化财政资金引导。县政府设立创新创业引导资金500万元,再整合现有各类专项资金5000万元,支持企业扩大再生产、新增项目投入、小额担保贴息补助,奖励创新创业成功典型和先进工作者,补贴技能培训。鼓励各乡镇(区)设立创新创业发展专项资金。

4.落实财税优惠政策。全面落实已出台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各项收费措施,对无法律法规依据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免收建设过程中行政审批涉及到的县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部门服务性收费按收费标准下限减半收取;免收小微企业部分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县政务服务中心牵头制定实施细则。

5.拓宽创新创业投融资渠道。建立还贷过桥资金池,用于支持中小微企业还贷过桥周转。提升融资担保能力,整合现有担保分支机构,组建县内具有法人资格的融资担保公司。扩大创业担保贷款规模,其中创业小额担保贷款每年发放2000万元,个人担保贷款额度提高到10万元,合伙创业最高可贷50万元,两年内由政府全额贴息;劳动密集型企业可申请不超过2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两年内政府补贴银行基本利率的50%。吸引金融机构入驻汉寿,对入驻汉寿的民营银行和村镇银行按签订协议给予奖励。推动企业直接融资,对县内各类挂牌上市企业,按《汉寿县支持企业上市扶持奖励办法》(汉政发〔2014〕4号)给予100—150万元的定额奖励以及税收优惠。支持企业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开展股权众筹融资试点。搭建银科对接平台,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拓宽科技融资渠道。创新信贷产品,推广额度为10—100万元的无抵押信用贷款便民卡。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水域养殖承包权、林权、农房以及农用生产设备设施等市场交易和抵押贷款融资。

6.实施创新创业培训。建立政府购买服务和订单式培训机制,为有创业意向的个人提供免费创业培训。统筹县内职业技术培训资源,根据企业需求为其免费培训和输送其需要的技能人才。组建创新创业培训讲师团,推进创新创业培训进校园、进企业、进社区、进农村。

7.实行企业社会养老保险缴费优惠。在我县园区创办劳动密集型企业,用工规模在500或2000人以上的,企业在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时参保缴费费率给予优惠,单位缴费费率按14%或12%(满一年后每年递增一个百分点至到20%)、个人按8%执行。

8.引进创新创业人才。按《汉寿县关于人才引进、培养奖励暂行办法》文件执行。

9.奖励创新创业典型。设立“创业之星”奖,从就业专项资金中拿30—50万元,表彰30名创业两年以内的优秀创业者,给予获奖者一次性奖金1—3万元。设立“转企入规”奖,由工商、工信、商务等部门评审,对“个转企”的个体工商户和当年新入规企业给予定额奖励,所需资金从专项引导资金中列支。设立品牌创建奖,对获得注册商标、省著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的,分别一次性给予2千元、4万元、3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生态有机农产品,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分别给予5万、3万、1万元奖励,所需资金从专项引导资金中列支。设立科学创新奖,按《汉寿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汉政发〔2015〕1号)实施奖励,资金渠道不变。

三、培育创新创业主体

10.支持现有企业二次创业。鼓励企业技术改造,对企业当年生产厂房和设备投资达500万元及以上的,按招商引资中介奖(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予以奖励。鼓励现有企业兼异地扩建和兼并重组,具体奖励办法按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实行。实行县级领导、部门、乡镇、特派员联企服务制度。建立联企服务考核机制,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各相关单位的年度经济责任考核目标之中。

11.支持就业困难群体自主创业。对就业困难人员、退役军人、本县农村低保户实现自主创业,带动就业5人以上且经营2年以上的,给予1万元一次性创业补贴。对领取工商执照、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一次性给予 1万元创业补助;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的,可按规定一次性领取其应该享受的失业保险金帮助创业。对吸纳10类就业困难对象就业的企业,单位在给其员工缴纳养老保险时可享受社保补贴。

12.支持各类能人创新创业。鼓励科技人才领办企业、与企业合作开发、进行科技成果转让或在企业担任兼职技术顾问。支持返乡农民工、失地农民以及各类能人自主兴办企业,对其新建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50万元以上(未享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且吸纳本县农村劳动力就业占企业就业人数50%以上的,由县财政给予适当补贴。对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在职机关、事业工作人员,可申请退休创业。对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之内的,企业点将,个人自愿,双向选择,经组织研究并批准可以到企业担任指导员,助推企业发展。允许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学有专长、有经验的人员,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前提下,辞职自主创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其原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按相关规定可视同缴费年限与辞职创业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13.支持青年大学生创新创业。对符合政策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可享受“五补一奖励”扶持政策。即市政府对毕业2年内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开办费补贴1万元;县委、县政府对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给予一次性开办费补贴1万元、个人所得税(按本文第4条政策执行)、房租补贴(每月每平方1元)、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补贴(按本文第7条政策执行)、还贷补贴(因自然灾害或国家政策调整创业失败、无力偿还,对逾期贷款债务给予不超过20%,最高限额5万元的补贴)、创业成功奖励(根据本文奖励政策执行)

14.支持网上创业。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同等享受各项扶持政策;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可认定为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享受灵活就业人员扶持政策。在网络平台实名注册、稳定经营三个月以上且信誉良好的网络创业者,可按规定享受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

四、建设综合服务体系

15.加快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在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政务服务大厅设立创新创业服务专窗,为大众提供“一站式”综合服务。依托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园,设立创新创业指导中心,集聚银行、证券公司、股权投资机构、股权众筹公司、法律服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物流企业、评估机构等要素资源。

16.促进创新创业资源共享。建立创新创业项目库,开展创新创业项目征集,创业项目库采纳的项目被成功运用一次,给予项目策划人500元补贴。建立创新创业服务专家库,提供政策咨询、信息服务、项目开发、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免费指导服务。依托创新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建立“汉创网”网站,开办政策解答、信息咨询、专利申请、执照申报等栏目,以短信、电子邮件、QQ群、微信、网络视频等为沟通渠道,为创新创业主体提供服务。

17.搭建创新创业载体。鼓励社会各界兴办创新创业载体,对经评审符合条件的新建成的创客空间、创客角、创业咖啡、创新工场等创新创业载体,根据其投资额大小按一定比例给予创建资金补助。对到汉寿建设科技孵化器、产业加速器、产业园等创新创业载体的项目业主,比照《关于运用财政资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意见》给予支持,力争2017年以前建成1个产业特色突出、承载力强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县科技局对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创建工作负主体责任;鼓励创业者入驻县创业孵化基地创新创业,对入驻的企业实行2年“零房租”、业务代理(开业手续、工商登记年报、人事代理等)、指导服务(法律、会计、审计、评估、专利等咨询服务)。

五、确保政策措施落实

18.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汉寿县全民创新创业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委书记任顾问,县长任组长,常务副县长、分管副县长为副组长,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统筹指导全民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日常工作。各乡镇、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县农村办、县工信局、县商务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科技局、高新区等单位应参照设立领导小组,结合本实施意见,在1个月之内制定出台各项政策的具体落实办法,将相关政策编印成册,并上网(墙)公布。需县级创新创业引导资金列支的各类奖补政策由县级相关部门归口受理,每季度汇总一次,提出意见报县推进大众创新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由县财政支付。各单位开展大众创新创业的奖补情况每季度汇总上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

19.强化监督考核。建立创新创业普惠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督查督导机制,实行政策执行评估和通报制度,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地生根。将全民创新创业工作纳入绩效评估,细化目标任务,严格落实奖惩。

六、其他

20.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在年度内出现环保、安全方面重大问题的企业,取消当年申请奖励、补助资格。县本级其他支持创新创业相关政策与本意见政策措施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国家、省、市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汉寿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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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1-09
来源:湘盾(湖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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