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南昌市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425

 

南昌市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旅游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充分发挥旅游专项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旅游强市建设的实施意见》(洪发〔20148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旅游专项资金适用对象:在本市注册并依法纳税的旅游企事业单位。旅游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主要用于旅游宣传促销、旅游产业品牌奖励、旅游景区(点)建设扶持补助、旅游发展绩效奖励及旅游人才培养等旅游产业方面的专项支出。另如有未纳入资金使用计划的旅游宣传活动、旅游项目奖励补助等,由市旅发委上报市政府,按一事一议的原则研究确定。

  第三条旅游专项资金使用原则:

  一、项目管理原则。通过申请、审核、审批、监督、实施、决算等项目管理程序,对旅游专项资金的使用实施有效管理。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旅游项目库。

  二、引导激励原则。发挥政府资金对旅游产业投入的引导作用。对旅游资源开发、旅游项目建设的投入,以单位自筹资金为主,财政资金引导扶持为辅。

  三、突出重点原则。坚持扶大扶优,坚持专款专用,避免资金分散和低水平重复建设,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跟踪问效原则。市旅发委、市财政局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宣传、奖励范围,补助条件和方式

  第四条旅游宣传促销。

  一、城市形象宣传。国际国内各类媒体发布城市形象广告宣传,举办重大主题宣传活动等费用。

  二、旅游宣传促销。赴境内外举行旅游推介会,年度重点目标市场的专项促销和对年度目标市场的各类媒体、旅行商的广告宣传,采办旅游促销品等费用。

  三、旅游宣传品制作。旅游音像制品、旅游宣传出版物、旅游导览图、旅游纪念品制作、印刷等费用。

  四、国际国内参展。参加国际国内旅游博览会、展销会、区域合作交流会所发生的场地租用费、展台制作费、展品运输费、参展人员食宿杂费等费用。

  五、中外媒体记者采访、采风,旅行商踩线等合作交流费用。

  第五条旅游产业品牌奖励。

  一、旅行社品牌奖。

  (一)新评定为全国“百强”旅行社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奖励。

  (二)对经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评定推荐,新评定的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旅行社,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10万元、15万元的奖励。

  二、旅游景区品牌奖。对经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评定推荐,新评定的国家3A4A5A级旅游景区,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

  三、旅游饭店品牌奖。对经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评定推荐,新评定的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旅游饭店,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30万元、60万元的奖励;新评定的银树叶级、金树叶级绿色旅游饭店,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15万元的奖励。

  四、旅游商品品牌奖。对经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推荐参评,并在当年度获得市政府、省旅发委和省政府、国家旅游局(中国旅游协会)表彰的优秀旅游商品,分别给予一次性1万元、2万元、3万元的奖励,对一种商品多级获奖的不重复奖励,按最高奖励标准执行。

  五、特色旅游文化活动奖。支持各县区、景区开展各类旅游文化活动。凡经县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的旅游文化活动,按年度由县区旅游管理部门推荐,经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专家组综合评定,评选出十大特色旅游文化活动,分别给予10万元奖励。

  六、导游服务品牌奖。对经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评定推荐,当年新评定的三星、四星的导游员,分别给予一次性1000元、5000元的奖励。

  第六条旅游景区(点)建设补助。

  一、补助对象及条件。

  (一)获得国家A级资质或经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授牌命名的旅游景区(点)建设项目。

  (二)按国家旅游相关标准建设,旅游项目投资额达亿元以上,且当年对外营业的建设项目。

  (三)国家和省给予了资金扶持,需市级配套的旅游景区(点)项目。

  二、补助方式。

  (一)补助项目。

  可以申报旅游景区(点)建设补助的项目为:游客服务中心、停车场、游步道、公厕、污水处理设施、智慧旅游等,且当年930日前可竣工的建设项目,930日后才竣工的建设项目可转至次年申报。

  (二)补助标准。

  1、国家3A级(含)以上的旅游景区(点)建设,按不超过项目核算投资额30%的比例给予扶持补助;其他旅游景区(点)建设按不超过项目核算投资额20%的比例给予补助。游客服务中心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0元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5万元。

  2、补助最高限额为:

  国家5A级景区:500万元;国家4A级景区、投资额亿元以上项目:200万元;国家3A级景区:100万元;南昌市乡村、特色、红色旅游点:50万元。

  (三)市旅发委每年上半年对旅游景区(点)申报补助资金建设项目审核立项,并于当年10月份对项目进行实地验收,根据项目验收情况和资金计划情况确定核算投资额标准,并计算应补助金额后报市政府批复,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批复下达补助资金。

  三、景区(点)的同一建设项目不能重复申报。

  第七条旅游发展绩效奖励。

  一、旅游客源招徕奖励。全年地接在昌过夜国内游客达到5000人天次以上的旅行社,按照每人每天次6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全年地接在昌过夜境外游客达到1000人天次以上的旅行社,按照每人每天次3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以上奖励条件为:必须在南昌游览一个需购买门票进入的国家A级景区,入住旅游星级饭店或绿色旅游饭店。

  二、旅游包机、专列、包车奖励。由我市同一家旅行社承接,单架次飞机组织境外游客人数在120人(含)以上,每架次奖励3万元;单列火车组织省外游客人数在300人(含)至500人,每列次奖励3万元,或500人以上,每列次奖励5万元;单次旅游包车组织省外游客人数在300人(含)以上,奖励3万元。以上奖励条件为:必须在南昌游览一个需购买门票进入的国家A级景区,入住旅游星级饭店或绿色旅游饭店。该奖励资金每季度审核兑现一次。

  三、旅游车队综合服务质量奖励。对经市旅发委考核,全年成绩突出的旅游车队,评出前三名,各奖励3万元。

  第八条在旅游专项资金计划中,按不高于3%的比例安排旅游产业项目管理经费。

  第三章 申报审批及监督管理

  第九条市旅发委是旅游专项资金的项目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的审核、实施及验收;市财政局是旅游专项资金的资金管理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安排和拨付。

  第十条市旅发委根据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和上级业务部门总体要求,确定年度旅游产业工作要点,据此编制年度专项资金使用计划,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上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市属旅游单位(指市属事业单位和企业,下同)申请专项资金扶持和奖励,需向市旅发委提出申请;其他旅游单位申请专项资金扶持和奖励,需向所在县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所在县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初审后会同级财政部门上报市旅发委。市旅发委将审核意见及奖励资金安排在旅发委官网上公示7日后,报市政府批准。

  市政府批复后,市财政局将奖励资金安排文件在财政官网上公示7日。公示结束后,市财政局在10个工作日内,将市属旅游单位的扶持奖励资金直接拨付给旅游单位;将其他旅游单位的扶持奖励资金下达给所在县区,由所在县区财政局在10个工作日内拨付给旅游单位。

  第十二条在年度内若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或有重大投诉并经查实负有主要责任的旅游企业或单位,不得申报本办法奖励项目。

  第十三条旅游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凡弄虚作假套取旅游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市旅发委、市财政局全额收回专项资金,并取消三年的申请资格。

  第十四条旅游专项资金使用必须遵守财经纪律,接受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监督。违反本办法的,按照《财政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五条对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实施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各县区也应设立本级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本县区旅游宣传促销、旅游产业品牌奖励、旅游景区(点)建设扶持补助、旅游发展绩效奖励及旅游人才培养等旅游产业方面的专项支出,支持地方旅游产业的发展。

  第十七条本办法如与其他扶持政策办法相重复时,不重复计奖,可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761日起执行。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旅游产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洪府厅发〔20145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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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1/02
来源:湘盾(湖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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