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农业投资支持政策十条(试行)的通知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农业投资支持政策十条(试行)的通知


信息分类:其他有关文件

  文件编号:宜府办字〔2017〕180号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发布日期:2017-12-18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 C00800-0203-2017-0178

  责任部门:市政府办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宜春市农业投资支持政策十条(试行)》已经市政府第21次市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1212 

宜春市农业投资支持政策十条(试行)

为进一步扩大我市农业对外开放,促进农业经济转型升级,凡在我市实际投资2000万元人民币(货币单位下同)以上的农业企业,除执行国家、省、市各项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外,再享受以下十条支持政策。

一、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从事销售或进口农产品(含粮食)、食用植物油、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的企业,增值税税率从13%降至11%。从事农产品加工的企业,如果已纳入农产品核定扣除的行业,按核定扣除办法抵扣增值税,暂时未纳入核定扣除的行业,可继续凭收购发票按规定抵扣增值税。从事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农业企业,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所属年度起,所得税前三年免征、次三年减半征收。农业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按规定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50%,属于科技型中小企业,可加计扣除75%。对投资国家鼓励发展的农业项目且进口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自用设备,免征进口关税。对年纳税100 万元以上的新办农业企业,自纳税年度起,三年内按其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由受益财政对其进行奖励。对年纳税额与上年度相比超出20%的农业企业,由受益财政按超出部分地方留成的10%给予奖励。

二、落实规费减免政策。加大政府性基金清理力度,对符合条件的农业企业免征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政府性基金。对初次设立的农业企业,免收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事业单位服务性收费以及依法开展的各类行政审批前置性、强制性评估、检测、论证等专业服务性收费,按照不高于最低标准的50%收取。

三、强化用地用水用电保障。优先将农业项目列入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在省、市举办的重大经贸活动中签约的农业重大投资项目,优先保障用地。以农产品初加工为主的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的《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对农业生产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的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落实农产品初加工用水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水用电价格的政策,保障农产品加工用水用电。

四、建立财政奖补机制

1.支持企业建设基地。对投资建设农业特色产业基地1000亩以上且集中连片的农业企业,除按经营类别享受油茶、中药材等产业奖补资金外,再由受益财政一次性每亩补助100元。

2.支持企业创建品牌。对获得市政府质量奖的农业企业,由市财政奖励20万元;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农业企业,由市财政和受益财政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申报主体,由市财政和受益财政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

3.支持企业科研创新。鼓励并支持农业企业建设研发中心、技术中心,申报科研工作站。对创建国家级农业科技研发机构的,由市财政奖励100万元;对新批准立项建设或新认定的省级上述机构的,由市财政奖励10万元;对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并将专利运用到本市的,由受益财政奖励10万元。

4.支持企业挂牌上市。对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的农业企业,按上市完成股份制改造、通过省证监局辅导验收、上市申报材料被中国证监会受理三个阶段,每个阶段给予50万元奖励,其中市财政奖励20万元,其余由受益县市区财政予以奖励;在境外上市融资成功并将募集资金投放我市达5000万元以上的、以及在新三板挂牌成功的农业企业,市财政分别给予30万元和20万元的奖励。

5.支持企业申报国家级、省级龙头企业。被新评为国家级、省级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市财政分别给予30 万元和10 万元的奖励。

五、设立农业发展引导基金。由市级相关发展平台公司筹集资金,设立规模为70亿元的宜春市特色农业产业发展引导基金,通过政策性导向、市场化运作和专业化管理,重点支持绿色有机、富硒、油茶、肉牛、中药材、休闲农业等特色农业产业发展。

六、加大金融信贷支持。财政惠农信贷通最长贷款期限可延长至3年,额度控制在总信贷规模的30%左右。将油茶贷税易贷挂牌贷电商贷续贷保在县级逐步普及。市财政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助贷周转金,为符合银行信贷条件的农业企业提供短期资金贷款,贷款期限一般为七日,最长不超过十五日,贷款利息为日息万分之三。落实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政策,探索农业设施装备抵押贷款,推动资源变资产。

七、落实人才引进政策。贯彻落实《宜春市引进人才暂行办法》,在我市投资的外商及其配偶、子女,市外聘任的高中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可办理落户手续,享受市区居民同等待遇。对引进的紧缺高层次农业技术人才,在职称评定与聘用等方面开辟绿色通道。根据人才类型和贡献给予特殊津贴、安家补助、住房补贴和配偶随迁等特殊政策、优厚待遇。对农业发展能够产生重大影响、具有重大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的一流或顶尖人才团队的引进,实行特事特办、一人一策,并通过项目资助、创业扶持、股权投资、贷款贴息等方式给予综合资助。

八、优化投资营商环境。深化投资领域放管服改革,推进对投资企业实施准入前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畅通企业投诉渠道,对企业投诉快速组织办理,10个工作日内反馈初步结果,并将办理情况及时回复投诉人。加强诚信建设,各地与投资者依法签订合同的优惠政策要及时兑现落实,保持政策延续性,不得以政府换届、人事变更等理由违约毁约。对农业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实行市县领导+市县直部门+联络员挂点联系工作机制,通过对口联系、定期上门、现场办公等方式,协调解决项目推进过程中的各类问题。

九、建立招商项目激励机制。对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农业项目,列入全市重大项目库,优先扶持申报国家级、省级项目。对提供重大有效招商信息并促使项目落地的社会组织、中介机构和个人,由受益财政按其正式投产后第一年核定的投资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20 万元。允许各地建立激励机制,从本级财政收入中对农业招商项目给予奖励。

十、落实重特大项目一事一议政策。对投资额在5亿元以上的农业重特大项目,或对就业、经济发展、技术创新等有巨大贡献的农业重特大项目,经市农业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在优惠政策方面可实行一事一议

本政策由市农业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凡此前出台的相关优惠政策与本政策有抵触的,以本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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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2/29
来源:湘盾(湖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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