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诺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2)第22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时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提交证明材料:
当事人主张商标驰名的,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提供下列证据,证明被诉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发生时,其商标已属驰名:
(一)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的市场份额、销售区域、利税等;
(二)该商标的持续使用时间;
(三)该商标的宣传或者促销活动的方式、持续时间、程度、资金投入和地域范围;
(四)该商标曾被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享有的市场声誉;
(六)证明该商标已属驰名的其他事实。
前款所涉及的商标使用的时间、范围、方式等,包括其核准注册前持续使用的情形。
对于商标使用时间长短、行业排名、市场调查报告、市场价值评估报告、是否曾被认定为著名商标等证据,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认定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客观、全面地进行审查后,由法院认定自己的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
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代理机构、湖南省中小企业品牌提升服务机构、长沙市天心区农民工创业帮扶企业、长沙市天心区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员竭诚为您服务 竭诚为您服务,期待共同成长、共赢未来!
联 系 我 们
联系方式:0731-85161658
客服专线:18975877560
18175108246
13627487995
地址: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二段103号金房集团642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