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13条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企业如果认为他人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13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在请求不予注册他人商标的同时,提交证明自己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由商标局予以认定,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代理机构、湖南省中小企业品牌提升服务机构、湖南省企业品牌服务联盟副理事长单位、湖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优秀服务机构 竭诚为您服务,期待共同成长、共赢未来!
联 系 我 们
客服号码:0731-85161658
18975877560
18175108246
13627487995
13517496958
15084759018
综合业务:18007493698
18007493608
总部地址: 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二段103号生活艺术城综合楼642房(桂花坪税务分局楼上,地铁1号线桂花坪站4号出口直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