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收到的转让证明及有关通知主要有以下六种:
1、受理通知书
经书式审查,转让申请符合规定的,商标局发给申请人受理通知书。
2、不予受理通知书
经书式审查,转让申请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商标局发给申请人不予受理通知书。对不予受理的转让申请,商标局未收取商标规费。
3、核准商标转让证明
经实质审查,转让申请符合规定的,商标局予以核准,发给相应的证明,并对注册商标转让予以公告。
4、补正(改正)通知
在进行实质审查后,转让申请不符合审查准则的要求,存在下列情况的,需要通知申请人予以改正:
(1)转让申请书填写的转让人名称与商标局档案记录的注册人名称不一致的,需要补办变更申请手续的;
(2)申请转让商标有效期即将届满或已经届满,但尚在续展期或宽展期内,可以通知受让人及时办理续展申请的;
(3)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未一并转让的;
(4)转、受让双方向商标局提出书面申请一致同意撤回转让申请;
(5)审查员对转让真实性产生合理怀疑的。
5、对补正(改正)通知书回文的审查
申请人在收到补正(改正)通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按照通知书的要求予以改正,并将通知书原件交回商标局后,商标局对该转让申请根据申请人的补正内容进行审查:
(1)名义不符且属于可以补办变更申请的,在核准名义变更后,转让申请符合其他审查要求的,予以核准;
(2)转让商标超过有效期限,经改正后在宽展期内办理了续展申请的,且转让申请符合其他审查要求的,予以核准;
(3)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未一并转让的,经改正后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已经办理了一并转让手续的或已经办理注销手续的,且转让申请符合其他审查要求的,予以核准;
(4)补正提交材料足以证明转让真实性的,核准转让;否则,要求继续提供证明材料或不予核准转让;
(5)补正(改正)内容不符合要求的,根据不同情况要求继续补正、不予核准转让或对转让申请视为放弃。
申请人在收到补正(改正)通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按照通知书的要求提出了不同意见,并将通知书原件交回商标局后,商标局对申请人的意见进行核实后,认为申请人意见成立,原要求补正(改正)内容有误的,应对转让申请继续进行审查,转让申请符合其他审查要求的,予以核准;
申请人在收到补正(改正)通知书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交回通知书原件或者未按照通知书的要求补正(改正)的,经核实原要求补正(改正)内容准确无误、申请人并未改正的,对转让申请不予核准或者视为放弃。
6、不予核准通知
经审查,转让申请存在下列情况的,不予核准:
(1)名义不符,且转让申请书上填写的转让人名义曾经过变更、转让的,或已经办理了相同内容的转让申请的;
(2)转让商标已经丧失商标权利(被撤销、被注销)或申请流程已经结束(撤回申请、驳回申请等)的;
(3)转让申请书填写了错误的注册号码的;
(4)转让申请书未使用中文填写转、受让人名称的;
(5)转让商标在先已办理质押登记或被人民法院查封的;
(6)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转让真实性的;
(7)撤回转让申请经补正后符合规定手续和内容的。
7、视为放弃申请
转让申请视为放弃是针对已经发过补正(改正)通知的转让申请。
经审查,未将注册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一并转让的,经补正(改正)通知后,存在下列情况的,该转让申请视为放弃:
(1)未作改正,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未办理转让手续的或注销手续的;
(2)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虽办理转让手续,但受让人与原转让申请为不同的主体的;
(3)部分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虽办理转让手续,但仍有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未办理转让手续的;
(4)针对引证商标是否相同近似提出不同意见,但经审查意见不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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