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争议
这里所述的转让争议,不是商标法第五章有关争议的概念,而是指在转让生效后或转让申请过程中,转、受让双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因不同意转让而向商标局申诉的一种行为。具体情况有以下两类:
(一)对转让行为发生的争议
1、转、受让双方当事人之间对转让协议发生争议;
2、企业负责人、承包人或者其代理人,在无权或超越权限的情况下将企业商标转让;
3、注册人终止或死亡后,继承人或继受人之间就商标权的归属发生争议;
4、少数人利用伪造公章或签字、假冒他人名义违法转让他人商标。
在实践中,许多发生上述争议的当事人要求商标局来解决纠纷,但由于转让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民事行为,商标法中并没有相关规定赋予商标局可以调解或解决争议的权利。
在发生转让争议后,当事人应该通过民事程序解决其争议,涉及犯罪的通过行事程序追究有关人员的犯罪行为。但也有个别当事人通过行政诉讼程序诉商标局未尽审慎审查义务,通过行政诉讼程序实际并不能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纠纷、也不能追究违法造假者的刑事和民事责任,相反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造假者的造假行为。
在争议过程中,如果转让申请尚未被核准公告,商标权尚未转移的,可以在诉讼中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措施,商标局将根据法院的协助执行请求中止对该转让申请的审查。如果转让申请已经被核准公告,商标权已经发生转移的,只能在法院判决转让行为无效后,根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请求商标局对相关转让予以撤销。
注册人在发现商标被非法转让后,一方面应通过司法程序解决争议、追究有关人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也可及时书面通知商标局并提供有关证据,商标局会将把反映情况转送给受让人一方,并要求受让人一方作出具体说明。在这个过程中,商标局并不裁决转让是否真实,也不充当裁判的角色,因此并不能实质解决双方争议。
(二)对商标局就转让申请作出的具体行政决定发生的争议
转、受让双方对商标局就转让申请作出的具体行政决定不服的情况有以下几种:
1、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
2、对视为放弃申请的决定不服的;
3、对不予核准决定不服的。
对商标局上述决定不服的,转、受让双方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认为商标局的转让审查工作中出现错误,也可以直接向商标局陈述理由。商标局核实后认为当事人陈述的理由成立的,也可以依职权主动纠正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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