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转申请的书件审查
(1)转让人因主体资格消亡或其他原因无法加盖公章或签字的,应办理移转申请,其使用的书式与转让的书式相同,但在办理移转时,可以不提供转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凭有关证明文件在转让人章戳处无需加盖印章或签字;
(2)因转让人主体资格消亡办理移转申请的,需提供证明转让人主体消亡的证明文件;
(3)注册人(转让人)因破产、解散、企业注销等原因终止的、在清算过程中需办理移转手续时,可由相应的清算组织在转让人章戳处盖章;
(4)注册人因合并、被兼并、改制等原因需要办理移转手续又无法加盖公章的,应提供政府或上级主管机关关批复的合并、兼并或改制文件,没有相关批复文件的,应提供公司登记机关出具的有权继承该商标的证明文件;
(5)注册人为自然人的,其死亡后,受让人办理移转手续时应提供其有权继承该商标的法律文书,如继承公证书等;
(6)上述所指证明文件或法律文书应为原件或加盖出具文件机关印章的复印件或经公证的复印件(多份申请可只附一份正本,其余附副本),外国人或外国企业提供的证明文件或法律文书应附中文译本,并由翻译单位盖章。这些文件应明确、清楚地确认商标权利归属人,并与转让申请的受让人一致;
(7)由法院判决或裁定执行的注册商标移转,申请人在提交的移转申请时应附有移转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法律文书应载明下列内容:
●被执行人名称和受让人名称、裁定执行的商标注册号等;
●被执行人应与申请书填写的转让人名义相符;
●转让申请书填写的注册号与协助执行通知书载明的注册号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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