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申请的书件审查,是指对转让申请的形式要件进行审查,看其是否符合受理条件。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发给受理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发给不予受理通知书。
按照收文方式的不同,转让申请可以分为直接受理和经代理组织代理两种。
直接受理的,由申请人直接在受理大厅将申请文件交付申请处受理人员,经受理人员审查书件合格的,申请人在受理大厅直接办理缴纳商标规费手续,予以收文。
经代理组织代理的,由代理组织将申请书件直接交付或邮寄给收文部门,经书式审查部门审查合格后,由财务部门办理商标规费扣缴手续,予以受理。受理之后,发给受理通知书。书式审查不合格的,发给不予受理通知书,不扣缴商标规费。
应提交和准备的文件:
1、转让申请书;
2、转让人、受让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营业执照、身份证等);
3、委托代理组织办理的,应附受让人出具的商标代理委托书;直接办理的,应附经办人的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4、办理商标移转的,还应提供转让人主体资格消亡的证明文件和受让人有权继受相关商标的法律文件或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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