醴陵市关于促进陶瓷产业发展的十条政策

关于促进陶瓷产业发展的十条政策

 

为推进陶瓷产业转型升级,实现智能化、集团化、国际化和品牌化发展,市产业发展基金每年对陶瓷产业投入不低于5亿元,并制定本政策。

第一条  引进和培育专业人才

(一)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成立陶瓷产业专家委员会,组建产业专家库。安排相应资金支持专家为产业发展提供有偿服务。(牵头单位:市经科信局,配合单位:市人社局)

(二)鼓励陶瓷企业引进国家“863计划首席专家,国家自然科学奖、科学进步奖、科学发明奖主要完成人或相当层次人才(A类);湖南省自然科学奖、科学进步奖、科学发明奖二等奖以上主要完成人,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等创新平台主要专家或相当层次人才(B类);教授、副教授、博士、国家级技能大师或相当层次人才(C类)。以上人才与企业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在醴陵城区购买商品房的,分别给予2000/平方米、1500/平方米、1000/平方米购房补贴,分3年按30%30%40%进行支付,并妥善安排引进人才的配偶、子女就业就学。(牵头单位:市委人才办,配合单位:市经科信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房产局)

(三)对新获评的省级工艺美术大师(陶瓷艺术大师)、国家级陶瓷艺术大师、国家级工艺美术大师,分别给予5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奖励。(牵头单位:市经科信局,配合单位:市人社局、市委人才办、市财政局、省陶协)

(四)市陶瓷烟花职校、湖南陶瓷技师学院、湖南工业大学醴陵陶瓷学院等学校新开设全日制陶瓷类专业、当年招录新生达到50人以上的,按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学校办学经费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对本地企业接纳毕业新生就业3年以上的,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就业补助。企业与国内外全日制本科院校合作培训培养专业技术人员或中高层管理人员,年培训经费超过50万元以上的,对企业给予经费总额的20%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20万元。(牵头单位:市教育局,配合单位:市经科信局、市陶瓷烟花职校、湖南陶瓷技师学院、市财政局)

第二条  鼓励企业创新升级

(一)对新获得醴陵市认定的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业设计中心、重点实验室、检测中心,下同),给予5万元的奖励;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株洲市认定的技术中心,分别奖励200万元、50万元、10万元;对企业科技成果纳入湖南省制造业重大关键共性技术导向目录、湖南省科技计划的奖励10万元;对新获评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奖励5万元,复评通过的奖励3万元;对获得省级以上专利奖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牵头单位:市经科信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二)对应用省级以上科技成果或国家发明专利,转化为现实生产力,3年内新增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新增税收2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一次性给予新增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5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牵头单位:市经科信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三)对年纳税额达到200万元以上的企业购置数字化、智能化生产装备总价值达到200万元以上,或单台设备达到1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设备总价值2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企业当年新增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50%;新企业投产后3年内年销售收入达到2000万元的,按前述对应标准给予补助。对企业评为国家级、省级以上智能制造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评为国家级、省级智能制造示范车间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牵头单位:市经科信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四)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新材料企业认定的陶瓷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获得军方采购合同的陶瓷企业按合同实际采购额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牵头单位:市经科信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第三条  培育发展龙头骨干企业

积极培育年销售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年税收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龙头企业和年销售收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年税收达到500万元以上的骨干企业。

(一)鼓励龙头骨干企业联合兼并重组,兼并重组过程涉及到资产过户应缴纳的相关税费,税收按地方留成部分的80%、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本级财政留成部分的100%补助给企业,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的30%收取;对重组后3年内年税收增长达到全市平均水平的,每年按新增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牵头单位:市经科信局,配合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财政局)

(二)重奖企业领军人才。对当年纳税首次达到1亿元、5000万元、3000万元、1000万元且当年税收增幅达到10%以上的企业的法人代表,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牵头单位:市经科信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三)企业成功挂牌上市后,该上市企业首发募集资金总额60%以上投入醴陵范围内的,根据首发募集资金额,按照以下三个档次对企业进行一次性奖励:首发募集金额3亿元以下的(含3亿元,境外上市以首发当日汇率折合人民币计算,下同)、3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10亿元以上的,一次性分别奖励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对总部设在醴陵的,奖励标准提高至300万元、600万元、1000万元。(牵头单位:市经科信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四)对因上市成功、兼并重组、抛售限售股后,企业高管当年缴纳个人所得税在300万元—1000万元的,将其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补助给个人;在1000万元—2000万元的,将其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60%补助给个人;在2000万元—5000万元的,将其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80%补助给个人;在5000万元以上的,将其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90%补助给个人。以上奖励资金须用于醴陵范围内的投资置业。(牵头单位:市经科信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第四条  着力夯实产业链条

(一)鼓励原辅材料集中生产,对年销售原辅材料2000万元以上,其中本地销售占销售收入80%以上,且年纳税额200万元以上的企业,连续3年按新增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40%给予奖励,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牵头单位:市经科信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二)生产数字化、智能化陶瓷装备的本地装备制造企业,生产单机价值20万元以上或成套设备50万元以上,且应用于本地企业5家以上、上述设备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年纳税50万元以上,按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省级首台(套)设备认定,并首次应用于本地企业的,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牵头单位:市经科信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第五条  加强品牌建设和宣传

(一)鼓励陶瓷企业争创省级、国家级品牌或质量标杆(示范)企业。企业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出口名牌中国名牌产品湖南省省长质量奖 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初次获得湖南省著名商标湖南国际知名品牌湖南省名牌产品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初次获得株洲市市长质量奖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新评为国家级、省级品牌示范或质量标杆、出口质量示范企业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鼓励企业申请以马德里商标注册为主的国际注册,对企业在国外新核准注册的国际商标每件奖励1万元。(牵头单位:市经科信局,配合单位:市商务局、市食药工商质监局、醴陵检验检疫局、市财政局)

(二)鼓励企业组团走出去、请进来,宣传推介醴陵陶瓷区域品牌,对陶瓷企业或陶艺大师组团参加国家级、国际有影响力的重大商务文化交流活动,给予活动经费总额20%的补助,全年累计最高补助分别不超过10万元、15万元。(牵头单位:市商务局,配合单位:市经科信局、市财政局)

(三)推广陶瓷文化旅游和陶瓷工业旅游,对新获评国家3A4A5A旅游景区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牵头单位:市商务局,配合单位:市经科信局、市财政局)

第六条  鼓励企业开拓市场

(一)陶瓷企业统一规范使用醴陵区域品牌LOGO,在北上广深设立展示平台或销售窗口面积达到100平米以上的,每年奖励20万元,在其他省会城市(副省级城市)设立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在国外具有国际影响的城市设立展示平台或销售窗口的,由牵头部门提出申请,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给予适当补助。(牵头单位:市商务局,配合单位:市经科信局、市财政局)

(二)企业参加广交会的,给予每个展位3000/届的补助;参加中国糖酒交易会的,给予每家5000/次的补助;参加国际性或境外重大展会的,给予其展位费40%的补助;企业参加国内陶瓷主产区组织的展会,由牵头部门提出申请,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给予适当补助。(牵头单位:市商务局,配合单位:市经科信局、市财政局)

(三)对年销售额4000万元以上,且采购本地陶瓷成品半成品金额达到2000万元的本地陶瓷贸易企业奖励30万元;采购金额超过2000万元的,每增加500万元奖励3万元,累计奖励不超过50万元。(牵头单位:市经科信局,配合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四)加大政府采购力度,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本地陶瓷产品,并积极宣传推介,使醴陵陶瓷纳入更多地方的政府采购目录。(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经科信局)

第七条  打造产业服务平台

(一)对落户在醴陵、年纳税100万元以上、资质达到AAA以上、年运输量1000标准集装箱以上的物流企业,按新增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20%给予补助,每年最高补助不超过30万元。(牵头单位:市经科信局,配合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二)对新编制陶瓷行业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的团队,标准经批准发布后,给予编制团队适当的经费补助。(牵头单位:市食药工商质监局,配合单位:市经科信局、市财政局)

(三)对国家权威检测机构与醴陵陶瓷企业联合在醴陵设立检测分支机构的,给予50万元的奖励;对企业自主建设的陶瓷检测检验实验室,获得国家认监委认定、检测报告获得国家认监委认可的,给予30万元的奖励。(牵头单位:市经科信局,配合单位:市食药工商质监局、醴陵检验检疫局、市财政局)

(四)支持陶瓷商协会做实做强。对登记注册地在醴陵的陶瓷商协会,受市人民政府委托或自主组织开展陶瓷展会、专家论坛、行业学术研讨、考察调研、行业协作等有益于醴陵陶瓷产业发展的活动并取得积极效果的,给予相应补助。(牵头单位:市经科信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省陶协、省电瓷商会等)

第八条  大力推进两化融合

(一)对注册地在醴陵或在醴陵设立分支机构的软件开发企业,自主开发获得软件著作权的陶瓷行业信息化管理系统,并推广5家以上本地陶瓷企业应用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应用信息化管理系统的企业,购置成本达到50万元以上、系统稳定运行1年以上的,给予成本1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牵头单位:市经科信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二)促进企业普及电子商务,支持企业利用电商平台拓展市场,鼓励企业开设网上商城旗舰店。对在阿里巴巴、京东、1号店等知名电商平台设立网上旗舰店的陶瓷企业,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当年电商纳税5万元以上且年交易额达到1000万元的,奖励2万元;交易额每增加1000万元,增加奖励1万元,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10万元。(牵头单位:市经科信局,配合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第九条  切实降低企业成本

(一)降低企业用地成本。

1. 非经开区陶瓷企业新增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采用招拍挂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并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先将核定的征拆、办证等土地成本直接拨付企业,其余溢价部分(摘牌价-核定成本)加上契税的50%拨付到产业发展基金账户,从产业发展基金中暂借给企业作为发展资金。对投产3年内年平均税收贡献达到80万元以上的,将暂借款奖励给企业;达不到税收贡献标准的,收回暂借款的50%。(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经科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

2. 对原用地性质为集体土地且年纳税额度在300万元以上的陶瓷企业,申请办理国有土地用地手续时,按规定补缴土地报批费用和其余办证费用后,除上缴上级部门费用外,其他费用等额给予补助;涉及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按下限标准的30%执行。(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经科信局、市国土资源局)

(二)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以产业发展基金与银行合作,先期建立2000万元的风险补偿金,今后视业务拓展情况增加注资,合作银行需按1:8以上比例放大,专门针对醴陵陶瓷企业发放贷款,增加贷款额度,降低贷款成本,延长还款期限。纳入以上合作项目的陶瓷企业贷款数额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且当年纳税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可获得贷款利息30%的贴息。企业当年贷款贴息总额最高为20万元。新增贷款必须用于企业生产经营。企业3年内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一律不予贴息。发挥省农信担保公司醴陵办事处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为具备条件的陶瓷企业提供贷款担保,帮助其解决担保难的问题(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经科信局、市人民银行)

(三)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与发电企业采用直供电方式购电,支持经开区、工业大镇、街道、长庆示范区成立售电公司对辖区内企业进行集中供电。对新成立的售电公司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补助。(牵头单位:市经科信局,配合单位:市供电公司、市财政局)

第十条  大力推进两型产业建设

(一)对获得国家级、省级两型企业认定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牵头单位:市两型办,配合单位:市经科信局、市财政局)

(二)鼓励新能源推广应用,对光伏发电年发电量达到200万度以上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应用生物质能源的年产气量热值折合天然气达到100万立方米的企业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牵头单位:市发改局,配合单位:市经科信局、市财政局)

(三)鼓励陶瓷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对年综合利用陶瓷废弃物2000吨以上、5000吨以上,产值达到1000万元、3000万元的企业给予5万元、10万元的奖励。(牵头单位:市经科信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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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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